(2017)沪0118民初10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传日与苏晓光、苏堂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日,苏晓光,苏堂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555号原告:刘传日,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苏晓光,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苏堂雪,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刘传日与被告苏晓光、苏堂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日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