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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杨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杨明香,刘勇,项焕炳,经妙芬,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张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326-3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3705-X。代表人:胡坚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明香,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刘勇,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项焕炳,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经妙芬,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明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一峰,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杨明香、刘勇、项焕炳、经妙芬、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张一峰(2016)浙0281执4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