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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69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居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陈刚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某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十二中初中部,与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1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