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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中强与被执行人崔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中强,崔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中强,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现住山西铝厂和平小区21栋1门11号。被执行人崔效文,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康家庄村。申请执行人裴中强与被执行人崔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效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