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中强与被执行人崔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中强,崔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中强,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现住山西铝厂和平小区21栋1门11号。被执行人崔效文,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康家庄村。申请执行人裴中强与被执行人崔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效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