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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宜宾市中汇粮油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中汇粮油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93号申请人:宜宾市中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高场镇大明村大桥组。法定代表人:钟富田。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法定代表人:尤德兵。担保人:四川省和久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岷江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钟燕华。申请人宜宾市中汇粮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市中汇粮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湖北省襄阳农村商业银行汉江支行,账号:82×××93)。担保人xxxxx以其名下位于宜宾市翠屏区xxxb-xxx地块1幢1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市中汇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泥咀粮食购销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湖北省襄阳农村商业银行汉江支行,账号:82×××93)。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xxxx名下位于宜宾市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