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485周同林与尹冲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同林,尹冲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485号原告:周同林,男,195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冲银,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同林与被告尹冲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同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冲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同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冲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周同林负担。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