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9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辉,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本科文化,北京纳阳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高辉在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3号楼二门门口,醉酒后无故将被害人沈某停放的车牌号为×××的红色尼桑蓝鸟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前右前两侧挡风玻璃砸碎,车身划伤;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车牌号为×××的银色天籁轿车的左侧车玻璃砸坏。经鉴定,红色尼桑蓝鸟轿车车损价格为8700元。被告人高辉于2017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辉的供述,被害人沈某、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车辆维修单据,照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芳城派出所工作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辉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辉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高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