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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贾建军与贾延文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建军,贾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2民特37号申请人:贾建军,住甘肃省白银市。被申请人:贾延文,住甘肃省白银市。申请人贾建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贾延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建军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贾延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法定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贾延文与马莲芝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贾玉玲、贾晓琴、贾同梅、贾建军。马莲芝于1994年已去世,被申请人贾延文因脑转移瘤和鼻咽乳突状瘤住院治疗,现已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贾延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确定被申请人贾延文法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贾延文,男,1937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区。根据贾建军的申请,本院委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贾延文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1、被鉴定人贾延文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贾延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贾延文四个子女一致推荐长女贾玉玲为被申请人贾延文的法定监护人。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贾延文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被申请人的四个子女一致推荐被申请人的长女贾玉玲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故应指定贾玉玲为被申请人贾延文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贾延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贾玉玲为贾延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马德斌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袁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