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张荣,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张荣,曹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26号。法定代表人:付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周刚,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曹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张荣、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金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亚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