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0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满锐与蓝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锐,蓝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0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周满锐,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达成、严琦芳,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司,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五福围,组织机构代码:72112278-8。经营者:蓝司。申请执行人周满锐与被执行人蓝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蓝司于应于2016年12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7日租金余款130710元,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腾退涉案租赁物予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应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前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960元每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使用费,且两被执行人应付还案件受理费1789.9元、财产保全费1139.9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顺达力行车维修部机械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报告书),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交保证金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前述拍卖物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000元接受以物抵债;另外,本院向相关财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