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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永尧与樊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尧,樊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尧,男,生于1949年11月2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22号2栋1单元附3号。被执行人:樊树学,男,生于1955年10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陆永尧申请执行樊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樊树学偿还申请人陆永尧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8.7万元,承担受理费4302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樊树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樊树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树学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樊树学系黄平鑫元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持有该公司10.84%的股份。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48.7万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樊树学在黄平鑫元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措施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冻结的股权及收益进行处分,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