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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林、林楠与被上诉人李华丰、罗杨、杨丽娜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林,林楠,李华丰,罗杨,杨丽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林,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大石桥市鹏源明居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楠,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辛,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丰,男,1995年3月6日出生,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权,大石桥市大石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大石桥市大石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杨,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大石桥市交通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娜,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大石桥市交通里。上诉人罗林、林楠因与被上诉人李华丰、罗杨、杨丽娜追索劳动报酬权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林、林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一审中上诉人已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上诉人实际也是为被上诉人罗杨打工,该部分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不是酒吧实际经营者,罗杨才是,该部分证据中有罗杨出具的证明和光盘等视听资料自认其为该酒吧的实际经营者。一审判决认为罗杨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不予采信不符合证据认定标准。罗杨是否质证是其自身责任问题,不能因罗杨没有到庭质证而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责任。另外,作为员工的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雇主责任,应由其自己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是酒吧的实际经营者,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既然通过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认定罗杨是实际经营者,并判决其承担雇主责任,就说明罗杨才是真正的雇主。而一审判决却又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矛盾。3、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认定,一审没有明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仅简单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但该条并不是判决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罗杨辩称,罗林是给我打工的,我在2014年经营酒吧,酒吧没有时间管理,我就让罗林管理,我支付钱,告罗林我不认可,开会的时候我都跟几个经理说了罗林是给我打工的,现在感觉我出事还不上钱就告罗林。李华丰辩称,后期欠钱是罗林在管理,没有说自己是打工的,跟我们承诺他在不会欠我们工资。原审庭审经过质证,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李华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7500元工资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F9KTV酒吧俱乐部前身为江南国际音乐会所,经营者为案外人初莹。2013年10月6日,案外人初莹与被告罗杨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罗杨经营江南国际音乐会所。2014年3月7日,案外人初莹与被告罗杨签订承包合同,将江南国际音乐会所承包给罗杨,承包期限为:2014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7日,约定承包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其无关,由被告罗杨负责。后江南国际音乐会所更名为F9KTV酒吧俱乐部。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开始至2015年11月中旬,在F9KTV酒吧俱乐部从事水吧工作,原告工作期间F9KTV酒吧俱乐部由被告罗林实际经营管理,原告的工资也由其亲手发放。现原告称被告共拖欠工资款7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7500元工资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月工资2800元,满勤奖金200元,被告罗林、林楠只承认累计欠原告工资款4900元,并提供了工资表、出勤表等相关证据。另查,F9KTV酒吧俱乐部未办理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无法确定注册登记的时间、法定代表人信息及企业性质。再查,被告罗杨与被告罗林系堂兄弟。被告罗林与被告林楠系夫妻关系。被告罗杨与被告杨丽娜于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29日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2015年8月份酒吧、KTV工资表、出勤表原件,被告罗林、林楠提供的2013年10月6日协议书(复印件)、2014年3月7日承包合同(复印件)、2015年12月21日证明及光盘、2015年9月、10月份KTV、酒吧工资表、收据、专用收款收据、证人王光、王东、杨淑清、李春波证言及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与质证,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对原告的工资欠款数额有争议,但双方当庭均提供工资表、出勤表,并互相质证,确定了所欠工资数额,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罗林、林楠提供协议书、承包合同、被告罗杨出具的证明及光盘、证人王光、王东、杨淑清、李春波证言证明被告罗杨系F9KTV酒吧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被告罗林为罗杨打工,但被告罗杨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伪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罗林辩称并提供证人证言称工资表须由被告罗杨签字后才能向工人发放工资,以此证明F9KTV酒吧俱乐部由被告罗杨实际经营,其为被告罗杨所雇用,但原告诉称其在F9KTV酒吧俱乐部工作期间均由被告罗林经营管理,被告罗林亦承认在F9KTV酒吧俱乐部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工资表由被告罗杨签字并不能证明被告罗杨是酒吧唯一的经营者。被告罗林、罗杨系亲属关系,即使二被告之间有内部协议,也不能对抗协议外的第三人,被告罗林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被被告罗杨雇佣的证据,应与被告罗杨共同给付所欠原告工资款。工资款数额应以被告罗林、林楠提供的工资表为准。被告罗林与被告林楠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楠应与被告罗林共同承担给付原告工资款的义务。被告罗杨与杨丽娜于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9日离婚,原告的工资款系在被告罗杨与被告杨丽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拖欠,应由被告罗杨、杨丽娜共同承担给付义务。如被告罗林、林楠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欠原告工资款确应由被告罗杨、杨丽娜给付,可在履行给付原告工资款义务后,另行向被告罗杨、杨丽娜主张权利。综上,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林、林楠、罗杨、杨丽娜共同给付原告李华丰工资款人民币490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上述给付义务,限四被告罗林、林楠、罗杨、杨丽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罗林、林楠、罗杨、杨丽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罗林、林楠、罗杨、杨丽娜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其也是受雇于罗杨,但其并未提交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其确系受雇于罗杨的证据。而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又是发生在上诉人对酒吧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期间,罗杨虽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认可酒吧由其自己经营,与上诉人无关,但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酒吧由其个人经营。故在上诉人以及罗杨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酒吧仅系罗杨一人经营的情况下,应视为在上诉人对酒吧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期间该酒吧属上诉人与罗杨共同经营。在此期间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亦应当由其共同承担。如果上诉人与罗杨之间存在其他约定,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洪稷审判员  秦振敏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