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经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XX林、南昌灵灵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林,南昌灵灵食品有限公司,何小青,温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经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XX林,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青云谱区华丰粮油经营部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南昌灵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六路,组织机构代码:76701080-2。法定代表人:温龙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小青,女,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温龙福,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林与被执行人南昌灵灵食品有限公司、何小青、温龙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南昌灵灵有限公司、何小青、温龙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只付款262600元,仍欠申请执行人XX林货款437300元及利息176664元(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10799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792元,共计6385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何小青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大众帕萨特汽车进行拍卖。因两次拍卖流拍,现财产无法成交且申请执行人XX林向本院申请接收以上财产并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02432元抵偿债务,扣除评估费4000元、公告费2000元后,实际抵偿债务964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小青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号大众帕萨特汽车作价102432元,扣除评估费4000元、公告费2000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XX林抵偿其所欠债务96432元;赣M×××××号大众帕萨特汽车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XX林。二、申请执行人XX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李云根代理审判员 姜昭龑代理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