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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翊、李佳佳与执行李青合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翊,李佳佳,李青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李翊,女,汉族,生于2000年10月3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李佳佳,女,汉族,生于2004年2月18日,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汤雪峰,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1日,住邓州市。(系李翊、李佳佳之母)被执行人:李青合,男,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翊、李佳佳与李青合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