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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259号原告:王某,女,194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阿苗(系王某女儿),女,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志,宜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奇,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