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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国营诏安建设农场与黄亚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诏安建设农场,黄亚品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82号原告:国营诏安建设农场,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建设乡进宝山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611947228F。法定代表人:郑镇华,农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品,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国营诏安建设农场与被告黄亚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国营诏安建设农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营诏安建设农场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营诏安建设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营诏安建设农场负担。审判员  林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