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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开选与马蝴蝶、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选,马蝴蝶,王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73号申请执行人马开选,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蝴蝶,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孟,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开选据本院(2017)陕0111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马开选与被执行人马蝴蝶、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马蝴蝶、王孟的征地款106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马蝴蝶银行账户存款1060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