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露阳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佰盛商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露阳,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佰盛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赵露阳,男,200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法定代理人王微,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东港市盐业有限公司佰盛商城,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法定代表人丛培荣。上列当事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4870.45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22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17098.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66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