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太胜与王长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胜,王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王太胜。被执行人:王长勇。本院在执行王太胜与被执行人王长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02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长勇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太胜偿还工资款8000元、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长勇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刘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