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133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郑智悦,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吕某诉被告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元,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