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明琴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琴,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60号原告王明琴,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章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琴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明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婷代理审判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庄金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雅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