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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元久、杨红岩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久,杨红岩,杨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李元久,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杨红岩,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杨为东,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元久与被执行人杨红岩、杨为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元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