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辉,男,1977年0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代理检察院刘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辉因家里装修房子,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一把射钉器装修房子。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辉发现自己家的毛竹山被野猪破坏,在淘宝网站看到有改制射钉枪的钢管、紧固套等配件,便于2016年10月份和11月份期间,陆续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了钢管、紧固套、绿外线瞄准器、后座等配件,自己在家把购买来的配件组装成射钉枪,后使用该组装的射钉枪去试枪并打猎,没有打到猎物。2017年2月2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辉因家里装修房子,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一把射钉器装修房子。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辉发现自己家的毛竹山被野猪破坏,在淘宝网站看到有改制射钉枪的钢管、紧固套等配件,便于2016年10月份和11月份期间,陆续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了钢管、紧固套、绿外线瞄准器、后座等配件,自己在家把购买来的配件组装成射钉枪,后使用该组装的射钉枪去试枪并打猎,没有打到猎物。2017年2月2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李辉于2017年2月2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的改制射钉枪(长约140CM,绿色加黑色枪托,枪上有系绳)1把、射钉弹170颗(黄色铁质外壳,内有火药)、钢珠70颗,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李辉处扣押射钉弹170颗,钢珠70颗,自制枪支1把。附照片2张。2、手机支付宝交易截图6张,证实被告人李辉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10月3日、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2日、2016年12月27日通过手机支付宝购买钢珠、射钉枪配件、钢管、螺丝等物品。3、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李辉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以及未查询到被告人李辉的违法犯罪记录。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6日,永安市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永安市大湖镇李坊村057号李辉家中有疑似枪支,当日该局以行政案件先行受理调查,并前往李辉家中检查,查获一把射钉枪及一些射钉弹和钢珠。2017年2月2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7年2月23日,该局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并电话通传唤李辉到永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李辉于同日14时许到永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5、照片4张,证实被告人李辉拆解及将配件组装成射钉枪的过程。6、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李辉所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7、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16日17时许在永安市大湖镇李坊村57号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一把改制射钉枪(长约140CM,绿色加黑色枪托,枪上有系绳)、射钉弹170颗(黄色铁质外壳,内有火药)、钢珠70颗。附现场照片6张。8、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辉辨认永安市大湖镇李坊村57号房子一楼杂物间墙角处就是其放置枪支的地点;辨认永安市镇李坊村57号房子二楼卧室内左边床头柜就是其放置射钉弹及钢珠的地点;辨认永安市大湖镇李坊村57号房子路边30米处的垃圾桶就是其丢弃手砂轮的地点,附现场照片4张。9、被告人李辉供述与辩解,供认2016年3月份的时候,因为他家里房子装修就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大概是2016年10月份,他家的毛竹山被野猪破坏,在淘宝网上看到有卖射钉枪配件的图片,淘宝网上的介绍也比较详细,所以就产生了购买这些射钉枪配件来组装射钉枪的念头。他从淘宝网上买了钢管、紧固套、瞄准器、后托等物品,按着淘宝网上的图片和介绍,把买回来的配件跟射钉器装在一起,这样就把射钉枪组装起来了。对公安机关告知的他组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没有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的改制射钉枪1把、射钉弹170颗、钢珠70颗,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宋明泉人民陪审员 时苏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