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鹰与胡桂芬、张继芬、周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鹰,胡桂芬,张继芬,周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74号申请人:梁鹰,女,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嶓,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胡桂芬,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张继芬,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周德玲,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梁鹰与被申请人胡桂芬、张继芬、周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鹰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桂芬个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房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022X**号、建筑面积为23.99㎡)的房屋一套;位于景洪市(房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字第00017X**号、建筑面积为70.45㎡)的房屋一套;位于景洪市(使用权证号为:景国用(2006)第0XXX号、使用权面积为191.10㎡)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申请人梁鹰提供个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双版纳(房产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088X**号、建筑面积为157.71㎡)的房屋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已对被申请人胡桂芬个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房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022X**号、建筑面积为23.99㎡)的房屋一套;位于景洪市(房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字第00017X**号、建筑面积为70.45㎡)的房屋一套;位于景洪市(使用权证号为:景国用(2006)第0XXX号、使用权面积为191.10㎡)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