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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9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楼仁庆与楼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仁庆,楼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9978号之一原告:楼仁庆。被告:楼军强。原告楼仁庆与被告楼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楼仁庆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至今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416000元(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416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楼军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本院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仁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