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景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景卫,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3月10日被拘留,4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景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景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冯景卫带领他人至大城县平舒镇鼎盛家园小区被害人姜某1住所,伙同他人殴打姜某1,致姜某1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二级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冯景卫方赔偿了被害人姜某1损失,取得了姜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景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相应供述,被害人姜某1的相应陈述,证人姜某2、郝某、赵某、姜某3等的相应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大城县冯张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判处冯景卫缓刑不会对本村造成不良影响。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景卫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姜某1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冯景卫能够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被告人冯景卫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村委会证明情况,对其可宣告缓刑。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景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永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