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795邱宁与孙长旭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宁,孙长旭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795号原告:邱宁,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孙长旭,男,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宁诉被告孙长旭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邱宁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