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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友新与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友新,李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563号原告:任友新,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李桥,男,1967年7月14日生,住徐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友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任友新负担。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琛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