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春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20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林,曾用名陈丰明,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哈密市青年北路青年花苑**栋*单元***室。2012年12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春林酒后无证驾驶新L699**号机动车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化工厂院内自建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由郭威威驾驶的新LH94**号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伊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春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陈春林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82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春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威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春林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2012)哈市刑初字第546号哈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林违反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春林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亦被吊销驾照,然而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故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春林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春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