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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成平与枣庄偕辰食品有限公司、汪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平,枣庄偕辰食品有限公司,汪良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573号原告:朱成平,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委托代理人:吕世先,徐州市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枣庄偕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西王庄乡民主村。法定代表人:袁明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良艳,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良艳,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朱成平诉被告枣庄偕辰食品有限公司、汪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友德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汪良艳偿还原告货款34732元,于2017年7月25日之前支付货款2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14732元。二、如上述款项出现任何一期违约,支付7746元。三、放弃对枣庄偕辰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请。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