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268席生庚与童连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生庚,童连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268号原告席生庚,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王静,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连新,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生庚诉被告童连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生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席生庚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湘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