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亮亮与郝亮亮、尚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亮,郝亮亮,尚光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740号原告:高某亮(又名高某),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被告:郝亮亮,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尚光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高某亮与被告郝亮亮、尚光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亮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亮撤回对被告郝亮亮、尚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