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与王荣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王荣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255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八百里湖光山社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3971952M。法定代表人郭贤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华,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工作单位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被告:王荣甫,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诉被告王荣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以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荣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荣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