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帆与张明、谷明明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张明,谷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4执保80号 申请人:杨帆。 被申请人:张明。 被申请人:谷明明。 申请人杨帆与被申请人张明、谷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明、谷明明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湾华都A8-4号楼1单元801室予以查封,担保人杨立波、熊玉香以其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一品底层商服住宅楼商服18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出具(2017)黑0604民初428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2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张明、谷明明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湾华都A8-4号楼1单元801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 二、将担保人杨立波、熊玉香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一品底层商服住宅楼商服18号房屋(NA582867)产权手续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王洪宇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