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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端木演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木演尚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端木演尚,男,1955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刑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端木演尚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公诉机关建议,且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娜、代理检察员张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端木演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端木演尚自2017年3月19日起在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楼刘村北侧路东自家平房内容留曾某、张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端木演尚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端木演尚的供述;证人曾某、张某、赵某、冯某、杨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端木演尚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端木演尚在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端木演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端木演尚犯容留卖淫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端木演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现金2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孟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莹书 记 员  张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