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方建英与孙燕、克七依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英,孙燕,克七依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66号原告:方建英,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越西县公安局退休干警,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孙燕,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彝族,本科文化,喜德县红莫乡中心卫生院职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克七依吾,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彝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方建英与被告孙燕、克七依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方建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建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雯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