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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方建英与孙燕、克七依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英,孙燕,克七依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66号原告:方建英,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越西县公安局退休干警,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孙燕,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彝族,本科文化,喜德县红莫乡中心卫生院职工,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克七依吾,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彝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方建英与被告孙燕、克七依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方建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建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雯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