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莞市箐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三合乔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箐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三合乔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47号申请人东莞市箐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法定代表人苏蓉,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郴州市三合乔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硕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箐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三合乔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郴州市三合乔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5000元。申请人东莞市箐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箐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三合乔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