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种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种海涛,张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被执行人种海涛被执行人张为祥。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种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