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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石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胡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