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石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胡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