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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邱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邱玉兰,胥泽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住所地四川泸县云锦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21197304153331。负责人:周国建,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邱玉兰,女,生于1982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胥泽梦,男,生于1980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邱玉兰、胥泽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云锦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3000元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