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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56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无证驾驶,2014年5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雪莲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湘D2E8**轻型厢式货车载其女胡某甲、外孙谢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由衡南县花桥镇往川口办事处方向行驶。9时左右行至衡南县川口镇政府门口路段,被告人胡某某停车未拔点火开关钥匙而离开驾驶室去扶被害人下车时,被其外孙(当时一岁半,未成年)发动发动机致车滑动,将被害人刘某某碾压,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查,被告人胡某某曾取得机动车C1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带到衡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4800元,目前被告人胡某某已经赔偿到位。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D2E8**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其女胡某甲、外孙谢某某(约一岁半)及被害人刘某某,由衡南县花桥镇回川口办事处。9时许,车行至衡南县川口镇政府门口路段时,被告人胡某某停车,未拔点火钥匙从驾驶室下来去扶被害人刘某某下车,其外孙谢某某去拔点火钥匙,启动发动机,致使车辆滑动,将被害人刘某某碾压,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无证驾驶被衡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因无证驾驶且停车操作不当等,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48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乙、谢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