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圣君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42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圣君,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系河北省广平县人,2001年6月至2013年7月4日任广平县平固店镇清漳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7月4日停职检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6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圣君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圣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赵圣君款、物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赵圣君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赵圣君犯贪污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于2017年4月17日做出(2017)冀04刑终17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冀043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赵圣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圣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圣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2年6月29日河北省财政厅下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和第一批农村新民居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2)104号】,该文件规定: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和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每村奖补10万元。2012年9月16日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2012年度幸福乡村示范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邯财农(2012)71号】,该文件规定:幸福乡村示范点每村补助10万元。清漳村新民居建设均在上述两文件补助资金范围内。2012年9月份,被告人赵圣君在申报上述两项奖补资金时,利用职务便利,在本村村委会未实际出资修建该村新民居文化广场的情况下,借用河北省天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厚广某分公司)的资质证书及虚假中标手续、施工项目,申报新民居(幸福乡村)奖补资金20万元。2013年7月4日,广某县财政将上述奖补资金20万元转至河北天厚广某分公司账号,同日河北天厚广某分公司将20万元转入赵圣君个人银行账户(建行43×××34),赵圣君于2013年7月5日取款5万元,2013年7月8日取款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贾某1证言,证实其自2012年2月份至今任清漳村会计。清漳村新民居广场是郭某1实际出资修建的,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帮助天厚公司填写申报材料(广某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是赵圣君让其去的,这笔奖补资金下来后应该给了郭某1,但是这笔钱下拨后是怎么用的其不知道。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其2012年年初担任清漳村委副主任,2013年年初担任村委主任至今。清漳村新民居工程楼前有广场。其不知道该广场是谁修的。后来听说在2013年7月份国家给新民居广场奖补资金20万元,这笔新民居建设广场奖补资金其不知道是怎么用的。3、证人贾某2证言,其1998年开始在本村任会计至2001年,2001年后不再任会计但还是村委委员。其从2005年生态文明村建设开始记涉及到生态文明村和后来的新民居账目至今。新民居工程楼前有广场。该广场是谁修的其不清楚。不是2012年就是2013年,有上级奖补的资金,但是申报时其没有具体参与,奖补资金的钱没有经过其手。其不知道这个钱支付给谁了。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左右在乡农经站担任站长兼会计至今。2013年其收取过清漳村6万元钱,赵圣君说是他个人给镇里的捐款,其保管的帐上有显示。他个人为什么给镇里捐款其记不清了。其给赵圣君开具票据了。这6万元款项镇里用于公益事业开支了。5、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广某县平固店镇清漳村新民居这个小区,是其个人投资建设的。没有其他人股份,其是总管,艾某1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会计是郑某1。新民居建设有广场,是其出资建设的。新民居广场上有小亭子、花卉、草坪等。这些出资帐上有记载。6、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郭某1搞房地产开发,其担任会计职务。在整个新民居建设过程中,根据账上显示除了336204元国家奖补款外,都是郭某1出资的。具体是谁施工的其不清楚。清漳修建新民居,账上没有清漳村的出资。7、证人艾某1证言,证实在郭某1清漳村建设新民居工程中,其任经理,具体负责清漳项目。在整个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和新民居有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广场、上、下水工程、道路),除了336204元国家奖补外,都是郭某1出资负责修建的。新民居1号楼前修建了一个广场,是郭某1出资建设的。新民居广场上有路面硬化、健身器材、花卉、草坪、便道、绿化、照明等。8、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自2004年担任农工委会计至今。新民居(幸福乡村)是从2009年开始申报,省、市批准后下拨奖补资金,农工委根据项目资金具体数额,安排项目村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村申请验收,农工委联合财政、审计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村申请拨付资金,项目村打收到款项的领据并附有税票,县财政将款项拨付到村或者项目施工单位。清漳村有奖补资金,2013年7月份赵圣君找到其,说奖补资金的手续准备好了,让其一块到财政局农业科办理转款手续。财政局规定,涉及到项目单位的,项目单位必须去人,因为资金涉及到其单位,所以其就去了。经翻看单位账目,这笔20万元的奖补款,转到了项目施工单位河北天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了。因为办理手续时有中标通知书和清漳村新民居文化广场建设工程合同书,天厚公司是建设单位,税票也是天厚公司,按照财政局的规定钱应该转到中标单位,所以转到了天厚公司。9、证人贾某3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天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负责人。其知道清漳村新民居广场项目,具体是2012年还是2013年记不清了,清漳村的干部赵圣君找到其,说清漳村新民居广场有个修路面、种花草、种树木的工程,借用其分公司的资质。分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资质要收取工程款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赵圣君同意交管理费,所以其就同意赵圣君借用其公司的资质。其分公司没有建设清漳村的新民居广场项目,具体怎么建设的其不知道。这个项目借用分公司的资质,给其谈的时候清漳村就赵圣君一个人来谈的,没有其他人。2013年6月18日,赵圣君在广某县地税局开了建筑发票,其给赵圣君盖章后,赵圣君要了分公司的账号。2013年7月份这笔20万元工程款由广某县财政支付到公司的账号上,赵圣君让其把这笔20万元的工程款汇入了赵圣君个人银行账号。因为其分公司没有建设这个项目,工程款不应该给其公司,所以其按照要求将这笔款转给了赵圣君,并收取了4000元的管理费。10、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其2014年二三月份担任广某县平固店镇清漳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兼现金出纳。其任职以来,除村309国道林业占地费用、计划生育钱外,没有收过其他现金。其以前在村小区(漳江苑)承包过南边一排别墅和西边两层的办公用房,除此以外没有承包过别的工程。清漳村有新民居广场,在新民居1号楼前边,其不知道这个工程是谁建的。其投过标,但没有中。其不知道河北天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没有以该公司名义跟清漳村委会签过新民居广场施工协议。11、证人苗某证言,证实2010年秋季,其通过王艳斌介绍到漳江苑施工,先后干过暖气、道路、上下水、两井工程。不是2011年春天就是2012年春天,其干了一号楼和三号楼楼前楼后道路,还有一号楼三号楼(牌坊)到二号楼四号楼北边的主道路(南北路),还有南头别墅南边的东西道路。上述道路,除其以外没有其他人参与修建。上述工程已经完工了,工程款也结清了,工程款有五万元左右,是从郭某1的项目经理艾某1那领的。除了郭某1方给其支付道路工程款,其他人没给其支付过工程款。1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在漳江苑小区施工过,该小区是郭某1投资建设的。2013年春天,郭建平投资建设这个小区1号楼和3号楼前面的广场,其负责修建该小区1号楼前面的广场路面施工,当时修建的是1号楼前面广场和牌坊前(以1号楼、3号楼北墙为界)主路(南北路)到309国道这一段路面,修建是清包工,硬化建筑材料由郭某1负责,其只负责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至今也没有给其开完工证,除支取1万元外,还没有给付工程款。这个项目其他人没有给其支付过工程款。1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在广平县城长春大道北段林业局楼开了一个康家建筑事务所,主要经营建筑设计和投标代理等业务。在2013年春节之后不久,清漳村支部书记赵圣君找到其门市,说他们村新民居计划建设一个广场,让其帮忙设计一下,其就按照赵圣君的要求进行了设计,绘制了设计图。设计及招标工作结束后,按照约定,赵圣君给了其6000元设计费。其承接设计工作时,没有和赵圣君签合同,只是就工作内容和费用进行了口头约定。清漳村新民居广场建设是否按图纸进行了施工其不知道。因为按照清漳村委和其的约定,其只负责设计,不负责工程监理。1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7月4日开始担任清漳村支部书记,当了5个月左右就辞去了该职务。其担任村支部书记后不久,在其老家,只有其和赵圣君两个人,赵圣君对其说上级有一笔20万元的幸福乡村奖补资金快要到了,需要去办一些手续,其说以前的手续都是他办的,让他还去办。后来赵圣君对其说他办完这笔20万元幸福乡村奖补资金的有关手续了,有一些开支,还说乡镇扣了一部分资金还是捐了什么钱的事。其说把支出这部分都扣除后,用这笔钱偿还村集体欠其的钱。15、被告人赵圣君供述,供认2000年至2013年12月其担任村清漳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开始清漳村开始建设新民居,选址在村东北临309国道的位置,后来通过郝艳斌介绍给邯郸市思特利郭建平签了建设新农村的协议。当时协议约定清漳村委会负责拆迁、村民搬迁,新民居建设由思特利(郭某1)负责出资,村里不用出资。新民居建设占了村里80亩左右土地,以账为准。当时签协议时,村委主任是邵学周。清漳村委会在新民居中除了一个饮水井外,没有其它投入,当时打井时还没有签协议。路面、绿化、照明、草坪、便道砖都是郭某1建设的。后来其知道幸福乡村奖补资金这个项目,就找了三家单位,报的是修新民居的广场,最后让河北天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某分公司中的标,用虚假手续将奖补资金领取了,实际上村里在这个项目没有花钱。国家刚好有这个项目,就报上去了。领取该20万奖补资金其记得是在财政局办理的手续,领据上的天厚的公章是天厚公司的人盖上去的,村委会的公章是其盖的,其签了贾某1的名字,钱是怎么转的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了,其在建行有账户。2013年7月4日收到河北天厚公司的新民居(幸福乡村)奖补款20万元后,这些奖补资金也没有给郭某1说。记得在奖补资金下来之前,在村办公室开过会,说过这个事情,这笔款下来后还村里的旧欠。这20万元钱实际上给农工委8000元,开税票1万多元,规划设计6300元给了在林业局楼下的王某1,给了平固店镇6万元,剩下的还其12万元左右。16、赵圣君职务证明、广某县平固店镇委员会证明、决定及会议记录,证实赵圣君自2001年6月至2013年7月4日任清漳村支部书记(其间: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7月4日停职检查),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任广某县平固店镇清漳村党支部书记。17、案件来源、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18、广某县平固店镇农经站账页及凭证、赵圣君债权情况说明及账页凭证。19、天厚公司账号银行交易明细、赵圣君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7月4日,广平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20万元转至河北天厚广平分公司账号,同日河北天厚广某分公司将20万元转入赵圣君个人银行账户,赵圣君于2013年7月5日取款5万元,2013年7月8日取款15万元。20、奖补文件及领款手续。21、郭某1领取新民居奖补款及账页、郭某1账上新民居广场实际出资情况。22、奖补款村账记载情况及凭证。23、河北天厚公司广某分公司企业档案、清漳村新民居广场设计图纸等。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圣君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在省、市级幸福乡村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清漳村村民委员会出资修建该村新民居文化广场的事实,伪造申报奖补资金的相关手续,骗取省、市两级奖补资金共计20万元,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其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清漳村账目显示被告人赵圣君对清漳村村委会享有债权,其与辩护人均辩称所领取的奖补资金经村两委同意用于偿还清漳村村委会对其的借款,无相关证据佐证,且清漳村账目并未记载,事实上该笔奖补资金已于入账当日以付建筑安装工程款的名义支出,收支账面业已作平。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圣君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清漳村新民居漳江苑建设过程,开发商郭某1占用了赵圣君与郝某共同经营的广某县清漳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对于拆迁补偿问题,被告人赵圣君供述与证人郭某1证言基本一致,均称当时没有具体说,先给了赵圣君和郝某每人一套单元房和一间门市,后又给了赵圣君单元房、门市和车库,均是折抵的厂房拆迁的补偿款。另证人郑某1(郭某1的会计)的证言也能证明漳江苑建设过程中以拆迁补偿款抵房款的情形的存在。故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赵圣君取得的起诉书所载明的住房、门市和车库系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非法所得,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圣君犯受贿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圣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圣君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赵圣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1、村委会利用天厚公司进行投标的目的是将奖补资金控制在村委会手中,项目客观存在,不存在虚构项目骗取奖补资金。2、赵圣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文件规定村委会建设了文化广场就能得到奖补资金,申领该款项是前继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两委干部经研究同意由赵圣君申领,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到庭作证,证明同意用申领的款项归还欠款。赵圣君取得该款后给镇政府6万元、还了农工委的款项、借用资质绘图费用、缴纳税金后,将剩余的11万元偿还了村委会借其本人的款项。3、原判决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认定赵圣君具备依法罪的主体,适用法律错误。新民居建设、文化广场建设是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系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活动,村委会利用天厚公司进行投标的目的是奖补资金控制在村委会手中,不能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原判决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审被告人赵圣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村委会利用天厚公司进行投标的目的是将奖补资金控制在村委会手中,项目客观存在,不存在虚构项目骗取奖补资金的意见,经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2010年104号文件记载,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村新民居未范村配套基础建设)在市、县补助资金到位且项目开工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对领取的补贴应当进行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故清漳村是否能够得到新民居广场的奖补资金需要视建设情况而定。证人郭某1的证言及其公司账目等证据证实,清漳村新民居广场已经由郭某1出资完成项目建设。并有赵圣君利用河北天厚公司名义所做清漳村新民居文化广场建设项目进行投标的材料、领款手续在卷。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赵圣君利用河北天厚公司的资质证书、虚假的中标手续、施工项目,套取奖补资金的事实属实。对于提出的赵圣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意见,经查,证人贾某1在侦查机关证实,其村没有账外还款的情况,不知道该20万元奖补资金是怎么用的。证人赵某1、贾某2在侦查阶段均证不知道这20万元奖补资金是否用于偿还村借款,没人给其说过。虽在一审庭审时,贾某2、贾某1、赵某1出庭作出证,但其三人当庭证言与在侦查机关的证言所证内容明显不一致,且未对做出不一致证明内容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三人的当庭证言不予采信。证人陈凤瑞证言及清漳村村财乡管账目证实,村里账目记载,截止案发后欠赵圣君旧账14万余元一直未还。清漳村记账凭证证实,该20万元将补资金到账后以付建筑安装工程款的名义支出,已经平账。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对于提出的原判决适用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经查,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农村工作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的文件规定以及中共邯郸市委、政府、财政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文件记载,新民居建设的选址是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民居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是由各级财政设立及专项用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资金,项目申报与实施以村为单位进行,村委会为项目管理主体,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工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广某县推进新民居建设十条规定,乡镇、村两级书记是新民居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新民居建设的组织实施。故新民居建设文化广场建设并非是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广平县人民法院认定赵圣君属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省、市两级奖补资金的行为符合该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法律准确,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圣君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省、市级幸福乡村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省、市两级奖补资金共计2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闫 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