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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川云与周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川云,周昌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78号原告:赵川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昌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赵川云与周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川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川云撤回对周昌青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川云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