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川云与周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川云,周昌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078号原告:赵川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昌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赵川云与周昌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川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川云撤回对周昌青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川云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