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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建文、徐三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文,徐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三宝,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胡建文与徐三宝(2017)浙0803执5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5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50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