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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向某1、向某2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向某1,向某2,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向某1,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向某2,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王某2,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向某1、向某2、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某1、向某2、王某2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向某2、王某2均放弃对向北京生前栽植的油松、云杉、洋槐树等树木的继承,这些树木目前由被执行人向某1看管,树木因市场行情不好无法出售,向某1为农村五保户,无能力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向某1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向某2、王某2放弃对向某3生前栽植的油松、云杉、洋槐树等树木的继承,不违背法律规定,树木目前由被执行人向某1看管,但树木因市场行情不好无法出售,向某1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某1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1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1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