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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利军与被申请执行人湛大军、周海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利军,湛大军,周海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庞利军。被执行人湛大军。被执行人周海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湛大军、周海虹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