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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2刑申50号李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终字第9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被害人的肋骨骨折并非你殴打所致,而是被害人事后自己弄伤的,你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肋骨骨折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害人存在极其明显的主观过错,你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依法不应被定罪等为由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互殴的过程中,你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以及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且你亦供述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你申诉称被害人的肋骨骨折是其事后自己造成的,但你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你与被害人互殴的过程中,被害人不断后退并被打倒在地后,你仍然继续殴打被害人,最终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你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后对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你的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