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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宁诉被告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宁,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69号申请人唐宁,男,汉,1967年6月27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委托代理人蒋婷,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强,系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片区。被申请人苏志强,男,汉,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申请人黄少平,女,汉,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宁与被申请人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价值2886166.67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0485**号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昆官个国用(2007)第019149号一份,房屋所有权证昆房权证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0484**号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昆官个国用(2007)第019150号一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苏志强、黄少平所有价值2886166.67元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