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榆次友诺栈板木器厂与长春一汽四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次友诺栈板木器厂,长春一汽四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榆次友诺栈板木器厂,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校园路*号。投资人朱效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国庆,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福昌,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东山村兴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康秉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榆次友诺栈板木器厂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4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 雅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茂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