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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300金明观与金建新、翁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观,金建新,翁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00号原告金明观。委托代理人陈振豫,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建新。被告翁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观与被告金建新、翁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明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明观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倩